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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振海与兰晋东、刘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海,兰晋东,刘丽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初380号原告金振海,男,59岁。被告兰晋东,男,45岁。被告刘丽佳,女,44岁。原告金振海与被告兰晋东、刘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成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振海,被告刘丽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晋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振海诉称,二被告夫妻关系。2014年9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2015年9月21日还款。借款至今未予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被告兰晋东经传票���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被告刘丽佳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夫妻关系。2014年9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2015年9月21日还款。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兰晋东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人逾还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刘丽佳作为借款人配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负有偿还义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晋东、刘丽佳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金振海借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