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军生与熊绍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生,熊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生,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熊绍辉,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生与被执行人熊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熊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杨军生欠款897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熊绍辉支付杨军生款89706元,利息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