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勤华与俞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勤华,俞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钱勤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俞金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俞金亮银行存款664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