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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邵珠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吴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已经调解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火文胜审 判 员  孔 夏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