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邵珠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吴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已经调解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火文胜审 判 员 孔 夏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