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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宏与何汪智、胡秀川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何汪智,胡秀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保43号申请人:何宏,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何汪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胡秀川,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何宏与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何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072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银行存款40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朱旭生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