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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谭芒清、谭紫玥与阳益成、吴春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芒清,谭紫玥,阳益成,吴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芒清。申请执行人谭紫玥。被执行人阳益成。被执行人吴春莲,系阳益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阳益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新街的土地一块(地号为13371903-2号),并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阳益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新街的土地一块(地号为13371903-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邹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