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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字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振基与孙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基,孙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字120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基,生于1963年2月26日,汉族,四川广元市人。被执行人孙东林,生于1951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广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松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