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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凤与裴银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裴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6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被执行人:裴银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胥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裴银杰银行存款7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