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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幼春与金云法、严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幼春,金云法,严萍,浙江辰烨机械有限公司,绍兴维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0-1号申请执行人董幼春。被执行人金云法。被执行人严萍。被执行人浙江辰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云法。被执行人绍兴维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云法。原告董幼春与被告金云法、严萍、浙江辰烨机械有限公司、绍兴维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金云法应归还原告董幼春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严萍、浙江辰烨机械有限公司、绍兴维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云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四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本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辰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新区63号地块、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金云法名下座落于绍兴市府山西路208号12幢106室、时代凤凰岛29幢401室的房产,本院已在上述土地、房产所抵押银行的执行案件中进行司法处置;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法名下座落于绍兴市崇贤街9号-2101、被执行人严萍名下座落于绍兴市崇贤街9号-2105、嘉禾商务楼7层B1区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且系银行抵押物,本案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