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陶开建与李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建,李云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陶开建。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富。原告陶开建与被告李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开建的委托代理人管优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开建起诉称:自2010年5月1日开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看守厂房,双方商定原告每月工资2800元。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40000元,被告随即写下一份欠条给原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工资,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140000元。被告李云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云富雇佣原告陶开建为其看守厂房。2010年7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李云富欠原告陶开建报酬140000元,并由被告李云富出具欠条一份。此后经原告陶开建催讨,被告李云富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陶开建提供的欠条和原告陶开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已对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但被告至今分文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陶开建报酬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原告陶开建已预付),由被告李云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