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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都宇莉申请马洪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恢2号都宇莉,女马洪来,男都宇莉申请马洪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浑民一初字第7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执恢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