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都宇莉申请马洪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恢2号都宇莉,女马洪来,男都宇莉申请马洪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浑民一初字第7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执恢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