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荣诉被告陈某某、王某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荣,陈某某,王某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008号原告王某荣,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六组。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六组。被告王某选,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荣诉被告陈某某、王某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