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桂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穆桂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794号原告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四街东兴里。法定代表人李庆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琴,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远发,公司职员。被告穆桂莲。(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正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桂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