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0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柴成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051号之一被执行人柴成全,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被执行人柴成全因抢劫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柴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柴成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1月7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柴成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随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