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彩芳与王悦金钱给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芳,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芳,女,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法定监护人贾秀英,女,汉族,1950年5月16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被执行人王悦,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北岳东路锦绣巷17号。本院在执行高彩芳与王悦金钱给付(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悦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王悦的财产通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王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文 孝执行员 张军执行员常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 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