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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彩芳与王悦金钱给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芳,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芳,女,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法定监护人贾秀英,女,汉族,1950年5月16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被执行人王悦,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北岳东路锦绣巷17号。本院在执行高彩芳与王悦金钱给付(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悦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王悦的财产通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王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文   孝执行员 张军执行员常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   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