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毛某某,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62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毛某某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异议申请人毛某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