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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陕西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任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首座大厦1幢1单元12607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仵某某,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生于1958年3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西沙双灵巷西8排1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15日,住榆阳区西沙双灵巷西8排1号,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任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任红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3810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任红霞私下解决该案并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