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566号原告牛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6月16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