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566号原告牛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6月16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