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华,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女,住所地天津市。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李明华申请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白城市冠龙服饰大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