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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丁丰志诉马秀波、崔希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783号原告:丁某被告:马某被告:崔某原告丁某为与被告马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