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字第00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文峰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被执行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