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093号原告刘某,女,2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