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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姚黎明与陈小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黎明,陈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姚黎明,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金三角新村*号楼**户。被执行人陈小艳,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室。申请执行人姚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小艳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