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奋飞与陈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奋飞,陈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760号原告黄奋飞,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功成,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黄奋飞与被告陈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将本案移送连江县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以被告陈功成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地,被告陈功成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且原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连江县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晶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