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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奕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钟奕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建武,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南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奕放,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银笛,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明,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