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859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兵、杜家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兵、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10月1日,原、被告通过相亲认识,双方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特别是原告生育女儿之后,被告不尽为父为夫责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5年3月3日撤诉,现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某丙、监护,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甲辩称,婚前感情还可以,婚后感情破裂,我认为应当离婚,我现在不想跟原告过日子,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纠纷,经常发生纠纷。2014年10月份,双方因为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出走,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婚生女儿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在赣马镇××村。另查明,原告张某曾以与被告刘某甲感情不和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供的结婚证,(2015)赣海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子女医学出生证及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兵、被告刘某甲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4年10月份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刘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其抚养、监护,已经适应了现有的生活状态,养成了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现实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婚生女刘某丙、监护为宜。且刘某乙随原告生活在农村,被告每年应按当年度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向原告支付刘某乙的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监护,被告刘某甲自2016年4月起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止,按当年度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向原告张某支付刘某乙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熊传明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