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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裕钦与彭安顺、安庆龙庭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裕钦,彭安顺,安庆龙庭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裕钦。被执行人:彭安顺。被执行人:安庆龙庭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石日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