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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旭诉熊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被执行人:熊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陈旭申请执行熊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霖审判员  徐建成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