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旭诉熊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被执行人:熊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陈旭申请执行熊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内中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霖审判员 徐建成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