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力帆砂轮有限公司、黄善友、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力帆砂轮有限公司,黄善友,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葛世平。被执行人:安徽力帆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庞军平。被执行人:黄善友,男,住含山县。被执行人:王云,男,住含山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8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2016年1月19日已对其抵押机械设备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依据上述判决书第二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力帆砂轮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方审判员 吴世文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