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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术增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刘术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刘术增,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乡×××村×××××排×号。2014年7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术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唐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术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冀刑四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术增与村长崔某甲(被害人,殁年40岁)在河北省遵化市×××乡×××村相邻居住,因两家之间的集体土地使用产生矛盾。2014年7月1日18时许,刘术增的岳母韩某某与崔某甲的母亲池某某(被害人,殁年58岁)再次发生争执。刘术增便电话联系崔某甲到场解决纠纷。当日19时许,崔某甲到场后称不管此事,要让乡土地所来处理。刘术增认为崔某甲让土地所介入会查处其违规建房一事,遂心生怨恨,回家取来一把尖刀,先捅刺崔某甲,又将池某某砍伤,并追捅受伤逃离的崔某甲颈部等处,致崔某甲颈总动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随后,刘术增又持刀对赶来的崔某甲父亲崔某乙(被害人,殁年72岁)及池某某捅刺,致崔某乙心脏破裂死亡,池某某肺动脉断裂、肺破裂、肝破裂大量失血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刘术增作案时所穿沾有被害人池某某血迹的白色半袖圆领上衣,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目击证人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韩某某及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术增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术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术增因邻里纠纷泄愤行凶,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四复字第39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术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审判员汪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