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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崇与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49号原告周崇,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袁操,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580六单元4-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3353-9。法定代表人李大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与被告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崇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