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40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