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廷杰申请执行杨薛华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杰,杨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杰,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杨薛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廷杰申请执行杨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薛华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