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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廷杰申请执行杨薛华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杰,杨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杰,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杨薛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廷杰申请执行杨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薛华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