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叩某某与王某、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叩青芬,王云,王佳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叩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云、王佳雨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云、王佳雨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