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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康喜富金钱给付(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康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河北省辛集市人,浑源县热力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康喜富,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浑源县青瓷窑乡古瓷窑村人。本院在执行张国强与康喜富金钱给付(侵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喜富去向不明,经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康喜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文   孝执行员 张军执行员常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   志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