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宽与李彬民间借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宽,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宋宽,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李彬,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宋宽与李彬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彬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宋宽欠款(本息)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彬的工资收益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