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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张玮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玮诗(曾用名:张继),男,1983年12月13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壮族,初中文化,原蒙自市新安所镇大兴寨村委会小寨村党支部书记,住蒙自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玮诗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玮诗到庭参加诉讼。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时任蒙自市新安所镇大新寨村委会小寨村小组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玮诗,在协助新安所镇政府开展“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其参与社界划定、组织村民进行征地面积丈量测定、上报征地面积数据、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以其母亲崔某的名义虚报1.683亩虚假征地信息,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34606元,该笔款项后被张玮诗用于个人消费。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红河大道土地征用四方认定表、红河大道土地征用丈量表、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资金审批表、农村信用社定活两便储蓄存单等书证、证人崔某、钟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玮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依据所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玮诗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34606元,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玮诗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前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查获,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玮诗在案发后主动退交全部涉案赃款,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玮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玮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有自首,且已经主动将赃款退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时任蒙自市新安所镇大新寨村委会小寨村小组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玮诗在协助新安所镇政府开展“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其参与社界划定、组织村民进行征地面积丈量测定、上报征地面积数据、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以其母亲崔某的名义虚报1.683亩虚假征地信息,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3460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9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张玮诗侵吞公共财物14万余元,同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玮诗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玮诗的出生日期及被告人张玮诗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中国共产党蒙自市新安所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共产党大新寨村总支部委员会、大新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玮诗担任新安所镇大新寨村委会小寨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4.新安所镇纪委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6月9日新安所镇纪委接群众举报后,对张玮诗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征地补偿款13万余元一事调查及处理经过。5.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红河大道两侧新安所片区征地社界图、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注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注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证实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2月开始红河大道两侧征地工作,该工作由文某人民政府、新安所镇人民政府和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工作,所征土地为红河大道两侧五大中心至新安所大新寨,共八个地块,面积982.68亩,其中新安所镇“城内四组”、“小寨村”两个村民小组均在被征地范围内,及被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6.红河大道土地征用四方认定表、红河大道土地征用丈量表、红河大道征地面积明细表、红河大道征地协议书、新安所镇红河大道两侧项目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清除工作实施方案、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安所镇红河大道两侧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地的批复、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资金审批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进账单、储蓄存单,证实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过程中,小寨村民小组、城内四组村民被征土地、征地补偿款支付及其预留地情况。被征土地上报数据中,小寨组村民崔某被征地面积为1.7亩(实征1.683亩)及12.5平米的空心砖房,并于2012年12月30日向崔某支付了征地款134606元。7.会议记录、关于小寨村民红河大道征地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收条、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农村信用社现金进账单,赵某农行卡复印件,证实新安所镇政府及国土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玮诗在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过程中以其母亲崔某的名义,冒领折合面积1.683亩的国家征地补偿款,随后在向张玮诗进行核实时,新安所镇政府及镇国土所通过进一步组织人员对争议地块进行调查。争议地块位于小寨村和城内四组交界处,属于城内四组王云生的承包土地。2012年测量地界时,城内四组征地代表没有指认该地块为城内四组集体所有,所以该地块被划在小寨村的地界内,征地款被张玮诗的母亲崔某领取,城内四组垫付了王云生的征地补偿费。处理意见是崔某退回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34606元给城内四组,退款事宜由崔某委托张玮诗与城内四组协商解决。该1.683亩土地应安置的预留地划归城内四组。2014年6月13日张玮诗将土地补偿款134606元予以退还,2014年6月14日、6月16日。该款被退还至新安所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服务中心。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新安所国土所所长。2011年12月,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组织对涉及文某、新安所镇辖区范围内的8个地块实施征地拆迁,新安所镇下辖的小寨村民小组和城内四组均在被征地范围内。在征地过程中,村小组长主要是根据镇政府的委托,做好征地宣传、动员、组织农户丈量自家被征地面积、制作上报《土地丈量表》和汇总表、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征用信息公示、代表集体与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协助政府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户等工作。征地过程中,小寨村小组党支部书记张玮诗和新安所城内四组组长钟木生二人分别代表小寨村与城内四组在确定“社界”,后误将城内四组一块1.7亩的土地划在了小寨村的社界范围内。征地量界工作结束后,张玮诗上报给新安所镇国土所的小寨村《土地丈量表》和汇总表中,其母亲崔某名下被征地土地1.7亩(调整后实征面积1.683亩面积)和12.5平米空心砖房,镇国土所收到前述数据后,安排张玮诗在小寨村进行公示(实际张玮诗并未公示),后国土所据此上报市国土局,将134606元征地补偿款拨付至崔某在新安所农某的个人账户。2014年3月,因村民举报崔某在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过程中冒领征地补偿款,新安所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查明,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过程中,张玮诗在向镇国土分局上报该村民小组《土地丈量表》及汇总表的过程中,私自将原属城内四组所有,因划分社界时误量入小寨村的1.7亩集体土地计入其母崔某名下,并据此骗取蒙自市国土局下拨的征地补偿款合计134606元。此后,经镇纪委及相关部门持续工作及追讨,张玮诗被迫将款交还至新安所农经站。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钟某是新安所城内四组组长。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时,城内四组与小寨村划分社界(村与村被征土地之间的界限)的过程中,误将城内四组的一块集体土地(1.7亩)划在了小寨村的社界范围内,由于城内四组随后是采用核对土地权证,只丈量和调整部分存在差异的地块,而非逐户实地测量的方法确定农户被征地面积,导致这一误量情况当时没有被发现,直至2014年初新安所政府组织人员调查张玮诗套取征地款一事时,钟某才知道2012年被误量到小寨社界内的1.71亩土地,被张玮诗用其母崔某的名义将对应的134606元征地补偿款也张玮诗领用了。2014年4月,经时任新安所镇副镇长李某、国土所长何某调查处理,张玮诗承诺于当月底将其套取的134606元征地补偿款全数退还城内四组集体,但期限届满后,钟某多次催促,张玮诗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当年5月,钟某向时任新安所镇纪委书记杨骐任反映该问题,后经新安所镇纪委协调,2014年6月,张玮诗将上述134606元征地补偿款经新安所农经站退还至城内四组。1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崔某是张玮诗的母亲。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过程中,崔某家中并没有土地被征收,但领到了13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钱是直接拨付到新安所农某崔某个人账户上的,后被张玮诗用崔某的身份证取了用掉了。整个过程中,崔某对张玮诗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并不知情,2014年政府对有关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遗留下来的村民预留地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小寨村村干部李绍昌到家中要求张玮诗将套取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小寨村集体时,崔某询问张玮诗后才知道情况。11.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4系新安所镇纪委书记。2014年5月初,城内四组组长钟某向镇纪委反应张玮诗在2012年红河大道征地过程中以其母崔某的名义冒领本应属于城内四组的征地补偿款134606元,要求镇纪委向张玮诗追回该款,并归还城内四组,镇纪委经调查情况属实,后经镇纪委持续追讨,张玮诗于同年6月13日分别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将其冒领的征地补偿款合计134606元交还至新安所镇农经站,该款后由镇农经站存入城内四组集体账户,其中转账部分因镇农经站没有农行账户,系通过镇财政所所长赵某个人的农行账户转至镇农经站账户的。1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沈某系新安所镇农扶中心主任、纪委副书记。2014年6月13日,张玮诗根据镇纪委的要求到镇农经站,退交张玮诗在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过程中以其母亲崔某名义冒领的征地补偿款合计134606元,其中部分款项交还过程中,因镇农经站没有农行账户,因此根据纪委书记杨某,4的安排,将该部分款项暂时先行转存至镇财政所所长赵某的个人账户,后由赵某于6月16日(周一)上班后交回镇农经站,全部134606元补偿款已由镇农经站支付给城内四组。1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系新安所财政所所长。2014年6月13日,张玮诗来镇农经站交钱,因有一部分需要通过农行转账,而镇农经站没有农行账户,因此根据镇纪委书记杨某,4的安排,张玮诗把6546元转至赵某在农行的个人账户,6月16日上班后,赵某将该笔款项存入镇农经站账内。14.被告人张玮诗的供述,证实在2012年红河大道两侧征地拆迁过程中,新安所国土所的给了张玮诗一个文件,让各村小组组长配合征地工作。在复查被征土地的过程中误将城内四组的1.7亩土地量到了小寨村征地面积内,张玮诗在给各家各户确认土地时发现了1.7亩土地不属于小寨村组农户的,于是以母亲崔某的名义认领了该块土地的征地款,并用崔某的身份证将征地款134606元取出,后用该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后来张玮诗在换届选举中没有再担任党支部书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小寨村小组的领导班子成员找到张玮诗问及征地的事情,张玮诗就说其母亲名下的那块地实际是城内四组的,后来新安所镇纪委杨书记找张玮诗让张玮诗在三天内还钱,张玮诗凑好钱后,杨书记带着张玮诗将款交到新安所农经站,8万多元交得是现金,另外5万元是通过ATM机转的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玮诗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346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玮诗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玮诗在纪委调查期间,尚未立案侦查前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张玮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爱然人民陪审员  李保才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