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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石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2015)石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在裁定书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6**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次上诉到本院,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申请结案.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审判员  董晓军书记员  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