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扎西与强巴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强巴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2执4号申请执行人扎西,西藏定日县人。被执行人强巴热杰,西藏仁布县人。申请执行人扎西与被执行人强巴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强巴热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扎西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强巴热杰支付劳务合同款22224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巴热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强巴热杰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巴热杰的财产(金融、车辆、房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2016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以物抵债方式立即履行132778元,剩余的89464元,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强巴热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扎西不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强巴热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扎西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赤来罗布审 判 员 朗 珍代理审判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益西旺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