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唐春来、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平,唐春来,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72号原告:沈国平,男,汉族。被告:唐春来,男,汉族。被告:陈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平与被告唐春来、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平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