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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弘丰金磐典当有限责公司与祁永忠、韩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弘丰金磐典当有限责公司,祁永忠,韩莉,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刘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武汉弘丰金磐典当有限责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293号中奇香港花园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芸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俊峰,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祁永忠。被告韩莉。第三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介西。第三人刘坚。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弘丰金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永忠、韩莉及第三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刘坚物权纠纷一案,因诉争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局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