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俊刚与闫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刚,闫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刚。被执行人闫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块书,申请执行人张俊刚与闫冰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冰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