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毕奎永与葛文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奎永,葛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12号申请人:毕奎永,男,住敖��旗。被执行人:葛文阳,男,住敖汉旗。毕奎永申请执行葛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葛文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