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34号乔马瑙,孙利仙,孙少星申请执行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马瑙,孙利仙,孙少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任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洛民终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