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庞桂芬、李虎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桂芬,李虎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庞桂芬,女,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保定市邮政局退休职工,被申请执行人:李虎颜,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庞桂芬申请执行李虎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桂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庞桂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曹轶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