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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潘成果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忠良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成果,刘忠良,朱金平,王成亮,孙进,岳福顺,计振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三奎,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成果,济宁市。原审被告:刘忠良。原审被告:朱金平。原审被告:王成亮。原审被告:孙进。原审被告:岳福顺。原审被告:计振邦。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成果、原审被告刘忠良、朱金平、王成亮、孙进、岳福顺、计振邦因租赁合同拖欠租赁费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商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