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曹梦宇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梦宇,龙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建峰,该公司第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梦宇,农民。委托代理人:翟仕刚,唐山市丰润区河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龙铁军,工人。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梦宇、原审被告龙铁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8月15日龙铁军出具的欠条内容显示系龙铁军个人欠曹梦宇人民币80万元,并没有涉及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查明拖欠685000元钢材款数额的依据及上述钢材款是否包含钢材加价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6元,退还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