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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那仁比力克与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比力克,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那仁比力克,女,蒙古族,1986年01月出生,,现住和静县。被执行人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轮台县。那仁比力克与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巴民一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那仁比力克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那仁比力克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巴民一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