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栗光中与吕秀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光中,吕秀刚,王凤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128号原告栗光中,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吕秀刚,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济南市将军路。被告王凤安,男,汉族,44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光中与被告吕秀刚、王凤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起诉名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