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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34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成年,农民。被告刘某丙,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