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34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成年,农民。被告刘某丙,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